(2017)黑052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成志与刘振全、马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成志,刘振全,马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谢成志,男。被执行人刘振全,男。被执行人马晓艳,女。本院在执行谢成志与刘振全、马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谢成志已于2017年1月11日,就同一份生效判决的相同内容申请了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谢成志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修 冬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