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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成志与刘振全、马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成志,刘振全,马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谢成志,男。被执行人刘振全,男。被执行人马晓艳,女。本院在执行谢成志与刘振全、马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谢成志已于2017年1月11日,就同一份生效判决的相同内容申请了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谢成志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修 冬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