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710陈智刚与薛美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刚,薛美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5710号原告:陈智刚,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薛美娜,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陈智刚与被告薛美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美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智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薛美娜退还货款45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智刚通过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于2016年3月13日、2016年3月16日在薛美娜经营的“honey_娜”的网店共计购买了45盒“现货包邮日本狮王眼药水滴眼液8种效果缓解疲劳祛红血丝无防腐剂”。陈智刚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上数据查询,发现该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进口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按假药论处,薛美娜非法出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欺诈。故诉至本院,要求如前所请。薛美娜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2016年3月16日,陈智刚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分别向薛美娜经营的“honey_娜”的网店购买了5盒、40盒“现货包邮日本狮王眼药水滴眼液8种效果缓解疲劳祛红血丝无防腐剂”,订单编号分别为“1707878271949333”、“1716154591849333”,共计支付货款4540元。后薛美娜通过快递方式向陈智刚发货,陈智刚已收到上述眼药水。陈智刚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上数据查询,发现该药品未经该管理总局批准进口和销售,依法应按假药论处,故诉至法院,要求如前所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陈智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薛美娜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获得涉案商品,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本案薛美娜所售“日本狮王眼药水”属于药品,截至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药品已经我国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依法应按假药论处。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审查相关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使该药品进入流通环节,属于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欺诈,故陈智刚要求退还货款45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薛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陈智刚货款4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薛美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