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7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均成与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祝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均成,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祝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7152号申请人:林均成,男诉讼委托代理人:靳涛,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忠海,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祝忠海,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均成诉被告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祝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及祝忠海名下银行账户内3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林均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10万元存款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及祝忠海名下银行账户内3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在查封期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二、将申请人林均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1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