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朱小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小寅,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1982年6月24日1978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纪加生,男,汉族,出生,住福建省翔安区马巷镇同美社区下方村5组1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206240636。1982年6月24日1978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纪清森,男��汉族,出生,住福建省翔安区马巷镇同美社区下方村5组1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8112705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小寅与被执行人纪加生、纪清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纪加生、纪清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2016)闽0213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纪加生、纪清森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纪加生、纪清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纪加生、纪清森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纪清森采取拘留措施。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纪加生、纪清森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并已经征求申请人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增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