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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福建省三明明竹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福建省三明明竹机械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竹水,李琼连,王文艺,黄阿红,王顺土,李琼丽,王小将,王心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刘光芬,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锦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明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王竹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王顺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竹水,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福建省三明明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李琼连,女,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文艺,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阿红,女,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顺土,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福建三明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琼丽,女,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小将,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心茹,女,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明竹机械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竹水、李琼连王文艺、黄阿红、王顺土、李琼丽、王小将、王心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申请撤销对福建省三明明竹机械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竹水、李琼连王文艺、黄阿红、王顺土、李琼丽、王小将、王心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惠容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