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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青朝与刘玉虎、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朝,刘玉虎,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3267号原告:王青朝,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扩军,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虎,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东环路与苏北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胡集乡三红行政村房庄126号,住该公司宿舍。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青朝与被告刘玉虎、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青朝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原告王青朝负担。审判员 路 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