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9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余泽兵与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贤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兵,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贤忠,襄阳博富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448号原告:余泽兵,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城路9号。法定代表人:程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玲,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贤忠,男,汉族,36岁,住襄阳市。被告:襄阳博富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仇家沟路永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泽兵与被告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贤忠、襄阳博富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泽兵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泽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余泽兵负担。审判长 董 啸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建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