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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834刘松与袁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袁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松,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袁新,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松与被执行人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58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袁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松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袁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2017年2月23日,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不动产。2、2017年2月24日,本院通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3、2017年2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4、2017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5、2017年3月1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6、2017年10月1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查询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