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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陈跃海、蓝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陈跃海,蓝章翠,陈伟平,邹曾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111号之二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777060912。诉讼代表人:项光庆,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赢,系该行员工。被告:陈跃海,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黄弄村26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蓝章翠,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伟平,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邹曾波,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陈跃海、蓝章翠、陈伟平、邹曾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9元,减半收取226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039.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