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3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等与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461号之一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谢某某,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自愿撤回对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利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