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厦门鹭岛鱼人游泳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智信(厦门)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鹭岛鱼人游泳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智信(厦门)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988号原告:厦门鹭岛鱼人游泳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609号聚祥广场C栋大堂夹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989475Q。法定代表人:张扬扬,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祖欣,职员。被告:智信(厦门)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231号102室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45RSD52。法定代表人:李海滨。原告厦门鹭岛鱼人游泳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智信(厦门)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厦门鹭岛鱼人游泳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鹭岛鱼人游泳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鹭岛鱼人游泳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鹭岛鱼人游泳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