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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7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戚前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戚前友,陈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7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红军大道与燕子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述琴,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戚前友,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从事个体建筑,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实际居住地金寨县。被执行人:陈德芳,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戚前友之妻。本院在执行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戚前友、陈德芳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戚前友、陈德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戚前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