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高君与夏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君,夏希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51号原告:李高君,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希胜,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君诉被告夏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后本院通知原告,根据其起诉书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高君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全额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守兵审判员 张美灵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