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穆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穆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926号之一原告:郝某某,女,1990年7月2日生,汉族,平定县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1965年5月31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波,平定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穆某某,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平定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阳泉市平定县冠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穆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科义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穆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