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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华允尚与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允尚,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108号原告:华允尚,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50号临街南北方向楼房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林可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明,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祥忠,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允尚与被告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允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允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华允尚承担25元。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