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申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陶梓欣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陶梓欣,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分店,广州市国仁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吉山村新路街自编24号D栋二楼1号。法定代表人:林荣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翔、贺涛,均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陶梓欣,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被告: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园丁路自编1号6、7、8号。负责人:黄进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埗北路商业街1号201房。法定代表人:林敏聪。再审申请人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陶梓欣、原审被告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分店、广州市国仁医药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错误事实。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三、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是属于食品经营者这个是不可否定的事实。其进货来源都是有票据可提供的可认定为货源的真实安全性。因此仁参医药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免于处罚。产品之间的标签瑕疵问题属于厂家责任不应当追究经营者责任。四、陶梓欣多次购买她所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生活需要,可以认定其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上述法律对消费者的认定,陶梓欣在2016年期间多次在其公司各个分店购买具有标签瑕疵的蛋白质粉,买去并未食用,都是作为证据当庭提交,因此陶梓欣因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不应享受各个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陶梓欣利用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谋取个人利益法院应不予支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对于上述法条,其司可提供该产品的退换货义务。七、2016年期间,陶梓欣多次一而再购买同一及同类产品,此举有违日常消费习惯,不符合一般消费者自用的情形,带有目的性消费,消费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可能性较大。加之,本案上诉前,陶梓欣同样都买同一厂家其他产品进行要求赔偿,因而具有营利性的目的显而易见。目前,多地法院出台,不予支持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提出惩罚赔偿请求的消费者,如深圳、东莞、重庆等地法院。综上,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依法撤销(2017)粤0106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视为放弃权利。现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并无足够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不予采纳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仁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