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孙孟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孙孟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403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中泰都市花苑*楼。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孟卫,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孙孟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朝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