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5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姚安县某某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姚安县某某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恢56号申请人李某,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霍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姚安县某某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姚安县。组织机构代码6930XXXX-1。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姚安县某某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义务:由姚安县某某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李某执行款60000元。现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