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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兴亮与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亮,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301号申请人:刘兴亮,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虎,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亮与被执行人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兴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虎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10月19日扣划张虎163.61元,于2017年5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虎名下的车牌号为鲁BQM0**轿车一辆,张虎名下车辆未有效扣押,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于2017年4月25日在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虎名下无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张虎批准拘留,但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方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