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8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杭州渝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渝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4569号原告:杭州渝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105号1幢4楼4043室。法定代表人:邹安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广平、朱成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14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良。原告杭州渝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汇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汇公司诉讼代理人朱成建、徐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渝汇公司诉称:1、广天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1039540元;2、广天公司分别支付滞纳金156180元(以11995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4日至2016年8月28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210194元(以103954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暂算至2017年8月1日为210194);3、本案诉讼费由广天公司承担。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6日,渝汇公司与广天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1份,约定:渝汇公司出租广天公司指定的升降机,广天公司租用后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升降机工作2个月后开始支付第一个月租金70%,余款租金在升降机退场前付清;每延迟一天应支付余款额万分之六的滞纳金。2016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施工电梯租赁结算单》1份,确认:升降机租金共计1979540元。后广天公司又支付租金94万元。渝汇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前已将全部升降机拆卸完毕。本院认为,广天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租赁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渝汇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渝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039540元及滞纳金(以11995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4日至2016年8月28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以103954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至付清之日,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7元,由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心伊?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