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7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万春、杨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春,杨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杨万春,男,生于1966年1月1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杨桂云,女,生于1969年11月1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万春与被执行人杨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万春与被执行人杨桂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万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