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赖桂花因与被申请人骆太宣物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桂花,骆太宣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0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赖桂花,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骆太宣,男。再审申请人赖桂花因与被申请人骆太宣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赖桂花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是由双方当事人各占50%产权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号1-102室房屋通过置换方式换取购房资格而来,且申请人要求占涉案房屋50%的产权,即是对《集资楼购房协议》的追认行为,故被申请人的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民主东路53号第2单元12层1201室房屋系2008年6月11日骆太宣与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集资楼购房协议》所购,并于2014年12月1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赖桂花与骆太宣已于2004年9月6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故该房产系骆太宣的个人财产。关于赖桂花称涉案房屋系由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号1-102室房屋通过置换方式换取购房资格而来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不予支持。另,处分共有财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骆太宣未经赖桂花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致使赖桂花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违反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赖桂花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赖桂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桂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