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毕跃与刘雍华、沈发虹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毕跃,刘雍华,沈发虹,杨超,胡泽刚,刘年生,田云华,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761号原告:杨毕跃,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8日,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鼓城乡鼓城村*组**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乔勇,男,汉族,系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慧,女,汉族,系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雍华,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3日,住广河县三甲集镇金发公司建筑工地,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身份证号:×××。被告:沈发虹,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6日,住广河县三甲集镇金发公司建筑工地,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身份证号:×××。被告:杨超,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28日,住广河县三甲集镇金发公司建筑工地,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身份证号:×××。被告:胡泽刚,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日,住广河县三甲集镇金发公司建筑工地,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身份证号:×××。被告:刘年生,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3日,住广河县三甲集镇金发公司建筑工地,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身份证号:×××。被告:田云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8日,住广河县三甲集镇金发公司建筑工地,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身份证号:×××。被告: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被告:龙泽明,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3月22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大东街四号1幢6单元602号(户籍所在地),现住广河县三甲集镇金发公司建筑工地。身份证号:×××。原告杨毕跃诉被告刘雍华、沈发虹、杨超、胡泽刚、刘年生、田云华、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泽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25日向原告杨毕跃发出合法传唤,原告杨毕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19元,免于原告杨毕跃负担。审 判 长 陈克云审 判 员 马 琳人民陪审员 马良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