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长沙县艾林木业制品厂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长沙县艾林木业制品厂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2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杨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娜,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县艾林木业制品厂,经营者张良文,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经营场所长沙县黄兴镇蓝田新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县艾林木业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县艾林木业制品厂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其对长沙县艾林木业制品厂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上诉人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