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士敏与鲍明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敏,鲍明飞,武文彬,刘志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773号原告宋士敏,1965年3月28日生,白城创新美容美发用品商店业主。被告鲍明飞。被告武文彬。被告刘志慧。原告宋士敏诉被告鲍明飞、武文彬、刘志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三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找到三被告,诉状无法送达,本院经查仍不能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士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退回原告宋士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