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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2017)黔0522执1143号、(2017)黔0522执1145号两岸借款本金共计19000元,利息60000元,合计金额250000元;二、被执行人孙某某208年元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黄某某两案执行款150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60000元,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自愿放弃其余权利;三、两案案件受理费2075元,申请执行费265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自愿负担;四、若被执行人孙某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泽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并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1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