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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俊洁申请执行杨嘉琴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洁,杨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914号申请人:郭俊洁,女,汉族,2002年3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杨嘉琴,女,汉族,1941年11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郭俊洁与杨嘉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6)云290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嘉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俊洁支付被继承人郭春洪名下的坐落于大理市下关镇“南地观天下”1幢21层1-2104号住宅一套的房屋拍卖后余款人民币186834元。二、被继承人郭春洪名下的坐落于大理市下关镇泰安南路总站宿舍55幢1楼12号住房一套,原告郭俊洁与被告杨嘉琴各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郭俊洁承担3400元,被告杨嘉琴承担2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进行了强制扣划了188834元(含一审诉讼费2000元),该款申请人已经领取;向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大理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坐落于大理市下关镇泰安南路总站宿舍55幢1楼12号住房一套,办理郭俊洁与杨嘉琴各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