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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焕武与深圳市金骏丰投资有限公司、张夏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焕武,深圳市金骏丰投资有限公司,张夏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焕武,男,1980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骏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迎春路12号海外联谊大厦9楼北座,组织机构代码68378385-9。法定代表人:张夏莹。被执行人:张夏莹,男,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林焕武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骏丰投资有限公司、张夏莹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3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5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业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