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7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奚德驹与浙江省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浙XX欣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德驹,浙江省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浙XX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7526号原告奚德驹,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叶湘、金彩凤,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浦江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东山路76号。法定代表人楼向阳。被告浙XX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大桥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美华。原告奚德驹诉被告浙江省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浙XX欣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洪 鹏审 判 员 陈慧娟人民陪审员 石根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