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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永伟与王奎、周克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伟,王奎,周克波,周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498号原告:吕永伟,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奎,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周克波,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周学龙,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吕永伟与被告王奎、周克波、周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奎、周克波、周学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吕永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付原告借款40000元、承担利息1600元,合计416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6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付。被告王奎、周克波、周学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6日,被告王奎、周克波、周学龙向原告借款40000元,出具条据三张,其中被告王奎、周克波两人出具收条二张,被告王奎、周克波、周学龙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书写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吕永伟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此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的四倍(4倍)。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收条二份、借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奎、周克波、周学龙向原告吕永伟借款40000元,由三被告出具的收条、借条可以证实,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只约定了利息承担,现原告以月息2%要求三被告承担二个月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吕永伟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承担利息16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奎、周克波、周学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奎、周克波、周学龙偿付原告吕永伟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利息1600元,合计4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奎、周克波、周学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