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9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虞德其、倪文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虞德其,倪文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燕华,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列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德其,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文镒,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虞德其、被上诉人倪文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9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依法改判,即驳回误工费、上诉人不承担鉴定费、非医保费用。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虞德其误工损失每月12,0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非医保费用及鉴定费,违反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虞德其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退休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一审认定的误工损失低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倪文镒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虞德其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104,000元、电动车维修费1,5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虞德其医疗费59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营养费1,080元、残疾赔偿金35,214.86元、护理费2,160元、误工费28,8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30元;三、虞德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倪文镒车辆维修费1,240元;四、虞德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倪文镒医疗费23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交通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承担比例,应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确定。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虞德其进行鉴定。经鉴定,虞德其胸部交通伤,致双侧十根肋骨骨折已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12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无违法之处。一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虞德其提供了《聘用合同》、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现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上诉人就其商业三者险中关于非医保部分不予理赔、不承担鉴定费用的条款内容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与说明。一审法院参照该鉴定意见书并结合被上诉人虞德其的受伤、治疗、误工情况确定各项赔偿内容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3.1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赵 炜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