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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新生与被执行人张红星执行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生,张红星,胡小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1438号申请人:孙新生,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振兴路。被执行人:张红星,男,汉族,1971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被执行人:胡小葱,女,汉族,1972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本院在执行孙新生与张红星、胡小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红星、胡小葱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豫1002民初39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星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红星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