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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陈再平、李冬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再平,李冬梅,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西街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99184519A。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黎,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同兴乡永红村注册号:511123000003213。法定代表人:陈再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再平,男,生于1969年4月1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生于1972年1月2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夹江县千佛村二社2-25号。法定代表人:钟华,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再平、李冬梅、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再平、李冬梅、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4,999,999.61元及利息44,560.39元,并从2016年5月28日起以4,999,999.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再平、李冬梅、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抵押或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暂不便处理,双方正在协商处置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缓对上述资产的处置。除去上述资产,本院经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暂没有银行存款等易于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代周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