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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川东与袁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川东,袁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李川东,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袁理,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执行李川东与袁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川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袁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袁理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川东借款12000元及利息600元,案件受理费246元,合计12846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78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殷建华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