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成东与邵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东,邵金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730号原告:冯成东,男,壮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告:邵金石,男,瑶族,住广西苍梧县。原告冯成东诉被告邵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冯成东于2017年10月27日以已经与被告邵金石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成东负担。审 判 员 潘家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颐宽书 记 员 兰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