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厚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厚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7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厚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厚俊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厚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厚俊于2017年8月6日15时许,驾驶车牌号为皖H×××××的小型轿车在常熟市尚湖镇新鑫村912乡道由东往西行至1公里处往后倒车时,所驾车辆尾部撞击被害人赵某,致赵某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厚俊驾车驶离现场,后被群众追上后驾车返回现场,被害人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的死亡原因为多发伤。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厚俊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程厚俊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程厚俊家属已对被害人赵某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程厚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厚俊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厚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未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厚俊于2017年8月6日15时许,驾驶车牌号为皖H×××××的小型轿车在常熟市尚湖镇新鑫村912乡道由东往西行至1公里处往后倒车时,所驾车辆尾部撞击被害人赵某,致赵某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厚俊驾车驶离现场,后经路过群众驾车追上告知后即主动返回现场,被害人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的死亡原因为多发伤。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厚俊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程厚俊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程厚俊家属对被害人赵弟弟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厚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周某、倪某、赵某、吴某的证言笔录,接处警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保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及截图,协议、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厚俊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程厚俊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厚俊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厚俊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应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程厚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厚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