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仁丑与陈红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红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夏仁丑,武汉三军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欣新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桥,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熊廷弼路**号建安集团*楼。主要负责人:张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群星城写字楼*******楼。主要负责人:张玉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兴,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仁丑,男,1939年9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湖北省汉川市马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三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金龙四季阳光*幢*层**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武汉欣新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普安新村*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徐三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红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仁丑、武汉三军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欣新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红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兴,被上诉人夏仁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被上诉人武汉三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红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晓春审判员 丁福生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