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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许亚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许亚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3182号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建设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志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龙,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亚军,男,住北票市,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亚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景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