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懿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平安东街路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邸豹,联社主任。被执行人蔡懿霞,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懿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懿霞的丰田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