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朱文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朱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钟秋月、何丽丽,均系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文福,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朱文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53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2480元及。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并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自觉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状况。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朱文福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与投资权益等查询信息,及其住所地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因犯交通事故罪被判刑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充分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19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时效的限制。若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严荣钢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