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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载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与崔在峰、崔元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载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崔元镐,崔在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载佑,男,1939年11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一学,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勇。委托代理人:熊明哲,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元镐,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在峰,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诉人崔载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崔在峰、崔元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载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朝阳村民委员会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