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杨清明、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杨清明,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责人:黄建忠,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清明。被执行人彭丽。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清明、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毅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