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符云亮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120号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符云亮,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9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符云亮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柳美婷人民币4859元、被害人符秀珍人民币6600元、被害人蔡天叶人民币5311元、被害人王云艳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符桃人民币3653元、被害人王琼芬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和语嫣人民币2000元及港币1000元、被害人陈秋星人民币1611元、被害人招晓红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林丽人民币3840元、被害人蒙莹冰人民币1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37974元、港币1000元。因被执行人符云亮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符云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符云亮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符云亮未能履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符云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被执行人符云亮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符云亮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琼9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62000元及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7974元、港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士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