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常州苏云电气有限公司与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苏云电气有限公司,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094号原告:常州苏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寨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康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陈志清,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建国。原告常州苏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房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苏云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苏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冯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