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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共青城光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共青城光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光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南湖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XX。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地址:江西省瑞金市。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6)赣1030执4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的支付宝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刘某已经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某的支付宝账户的冻结(账号为18×××60,解冻金额为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上官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