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共青城光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共青城光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光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南湖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XX。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地址:江西省瑞金市。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6)赣1030执4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的支付宝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刘某已经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某的支付宝账户的冻结(账号为18×××60,解冻金额为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上官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