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唐小龙、饶神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龙,饶神飞,戴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唐小龙,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崇仁县,被执行人:饶神飞,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户籍:临川区,住址:崇仁县,被执行人:戴师平,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抚州市临川区,现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唐小龙与饶神飞、戴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戴师平有车牌号为赣F×××××帕萨特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师平车牌号为赣F×××××的帕萨特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