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博与尚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尚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李博,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尚正华,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博与被执行人尚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号民初516民事判决书:被告尚正华归还原告李博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2%承担100000元借款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2667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50000元借款2015年3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尚正华负担。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尚正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且下落不明。本院将尚正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执行拘留。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博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博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燕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