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忠于与余全收、付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于,余全收,付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897号原告:刘忠于(原名刘忠宇),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余全收,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付小雪,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余全收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于与被告余全收、付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于负担。审 判 长 李虎审 判 员 刘灵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