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金海、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海,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徐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海,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超强被执行人:徐艳芝,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徐艳芝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徐艳芝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