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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魁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魁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605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魁,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高新区,无业。2016年6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刑满释放。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魁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陕011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宝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魁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魁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魁为索取投资款,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武某的人身自由,期间殴打被害人武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魁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魁撤回上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王兰琪代理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婧刘冯侠